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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)
按市场货物的市场价,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;按自产产货物的成本,确认视同销售成本80万。填写《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点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》(A105010)第7行“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”、第17行“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”栏次,纳税调增20万元。
(3)捐赠支出纳税调整A企业税前扣除限额=600*12%=72万元
填写《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》(A105070)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121万元,第4列税收金额72万元,纳税调增49万元。
自2021年9月1日起,新制定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》(简称《契税法》)开始施行。
关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,无论是1997年10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》(简称《契税暂行条例》)还是自9月1日开始施行的《契税法》,均规定为“纳税人签订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(天),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(天)”。
但是,对于纳税人缴纳契税的期限(契税纳税期限),新施行的《契税法》改变了《契税暂行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在实务中,契税纳税期限规定的这一重大变化,也引起了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高度关注。
《契税暂行条例》第九条对纳税期限的规定:
《契税法》第十条对于纳税期限的规定为:
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、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。
从上可见,对于契税的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的规定,《契税法》第十条与《契税暂行条例》第九条两相比较,是有重大改变的。
张女士在2021年9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套住房,同时约定2021年12月20日至31日期间办理权属转移手续。按照《契税法》的相关规定,张女士无需先在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后几日内办理纳税申报,只需在12月20日至31日期间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,一并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手续就可以了。
风险点一:收到退回保险费未纳税调整
风险点二:购买团体医疗险直接税前扣除
六、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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